一、对农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该夫妻年龄在50-59周岁期间,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以上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随国家经济发展调整。 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2.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户的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府代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缴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二)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三)按当年现行价,为18周岁以下子女购买爱心保险。     (四)为18周岁以下子女每年发放120元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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