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者之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失独者之家交流群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008|回复: 0

[浙江省] 嘉兴市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复制链接]

1444

主题

1136

回帖

1万

积分

小王

社区QQ达人本站版主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2-23 20: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解读:http://www.nanhu.gov.cn/art/2019/4/23/art_1579729_33562167.html

一、政策享受范围

包括两种对象: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南湖区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具体帮扶措施

(一)经济扶助

1.对特扶对象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50元(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2.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时已满14周岁的特殊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协)。

3.给予收养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且女方年龄已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时,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4.给予辅助生育手术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特殊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相关部门:区卫计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计生协) 。

(二)社会保障

1.养老补助

(1)特扶对象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执行(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2)其他的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缴费标准缴费后给予50%的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仅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3)将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一类补贴对象条件的,尽可能多给予关爱(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4)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其中,对于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5)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相关部门要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特别关心,做好服务保障。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按照《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特扶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补贴(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

2.医疗救助

(1)落实医疗救助“服务联系卡”制度。为特殊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服务联系卡”。明确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向特殊家庭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窗口”,为持“计划生育家庭服务联系卡”的特殊家庭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区卫计局)。

(2)落实责任医生签约制度。实现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特殊家庭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财政局。)  

[url=]([/url]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扶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计生协)。

(4)特扶对象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计生协)。

(5)特扶对象意外身故(残疾)、重大疾病、疾病身故保险金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赔付费等,参照计生特殊家庭保险方案执行(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计生协)。

3.生活照料

(1)安装应急救助设备。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扶对象安装“一键通”终端设备,提供扶助应急救助。确定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签约责任医生以及一名志愿者为“一键通”应急呼叫的联系对象。“一键通”每月的基本月租费由区财政承担(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

(2)给予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特殊家庭成员中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相关部门:区残联、区卫计局)。

(3)给予残疾人技能培训。对持有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独生子女,免费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相关部门:区残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

(4)落实特殊对象代理人职责。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及其亲属申请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理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丧葬等事宜。符合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相关单位、部门:各镇(街道)、区民政局、区卫计局)。

(5)落实联系人制度。为每一户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街道)计生干部、一名签约责任医生、一名村(社区)干部、一名志愿者作为帮扶联系人。联系人通过每季度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方式,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记录走访情况(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红十字会、区计生协)。

[url=](三)人文关爱[/url]

1.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发挥专业社工组织或专业人士的作用,为特殊家庭进行心理疏导(相关部门:区红十字会、区卫计局、区计生协)。

2.提供再生育全程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孕前身体健康检查、生育风险评估、再生育指导咨询、孕期优生保健咨询及检查、产后跟踪随访等全程“一对一”服务(相关部门:区卫计局、区计生协)。

3.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特殊家庭夫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适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办法(相关部门:区卫计局)。

4.提供一对一结对帮扶。发挥慈善、团委、妇联、计生协、教育等志愿者队伍作用,以一组志愿者与一户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模式,针对不同的需求,开展经常性和可持续的关爱帮扶活动。(相关部门:区计生协、区各相关部门)。

5.政府购买服务。为失独家庭购买“特殊家庭伤害意外保险”,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特殊家庭社工专业化服务(相关部门:区计生协)。

6.提供教育帮扶。对失独家庭留有第三代的适龄儿童,在学习期间提供教育帮扶,加强学习、生活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营养午餐等资助(相关部门:区教文体局、区卫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特殊家庭的困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部门(单位)合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计、红会、计生协等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要优先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实施社会福利和救助时,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要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除文件中明确由当地政府承担资金以外,其余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www.nanhu.gov.cn/art/2019/4/23/art_1579727_33558794.html






上一篇: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