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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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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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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委),神木县、府谷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失独家庭扶助工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精神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发放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

(一)补助对象。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

一次性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户籍在陕西,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人事关系在中央驻陕单位。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现无存活子女。

(二)补助标准。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三)资金来源。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地已发放过的不再补助。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报《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见附件1,一式三份,单位、镇级、县级各一份),并向本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配偶所在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原则上由失独家庭中女方提出申请。对于夫妻一方在中央驻陕单位、且已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金的,不再申请和发放。

2.单位初审。中央驻陕单位对申请人填报的《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配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等资料进行初审,离婚或丧偶的,须审核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初审后报驻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4.县级确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后,通知申请对象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并填写《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5.市级备案汇总。市级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全市本年度《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基本情况表》报省卫生计生委。

6.省卫生计生委汇总、申请资金。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请经费。

7.资金发放。2016年9月30日以前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的一次性补助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发放,各地务必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以后每年新增失独家庭的补助金于当年10月1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当年年底前发放完成。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失独对象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失独家庭离异的,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发一半。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纳入下一年度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发放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工作是完善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举措,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确认条件和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审核、确认、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

(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政策传达到辖区内每个中央驻陕单位和失独家庭,让他们及时了解政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各级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关爱关怀失独家庭工作,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和收养子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关怀失独家庭的良好氛围。

http://wsjsj.weinan.gov.cn/info/610500/201409131431436121/201812031608350668.shtml

20181203160818665.doc (48.5 KB, 下载次数: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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