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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 南宁市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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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18: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3日

南宁市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具有本市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家庭夫妻(夫妻单方为本市户籍的,仅适用于本市户籍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一)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女方须年满49周岁(如属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如再婚的再婚时继子女已满18周岁)的:

1.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子女全部死亡;

2.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严重伤(病)残;

3.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严重伤(病)残;

(二)依法生育(含合法收养)的子女全部死亡,符合条件再生育,但无法自然受孕,需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的夫妻。

(三)已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以下简称手术并发症人员)。

第三条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夫妻,获批准的当年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丧偶的每人20000元)扶助金。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4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2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亡故为止。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10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该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夫妻,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属于其中一个子女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50元);属于两个子女都严重伤(病)残的给予每人每月250元扶助金(养老补贴50元,生活照护补贴100元,医疗补贴100元),直至该夫妻亡故或子女全部康复为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夫妻,给予一次性10000元扶助金。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鉴定为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从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康复为止。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1、2目之一规定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按以下规定可以享受相关扶助政策:

(一)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给予照顾和优先保障,不受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限制。

(二)民政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

1.对生活困难和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符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条件的,纳入优先安排入住对象。

2.属于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或独生子女严重伤(病)残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3.对依法生育子女全部死亡的家庭中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并提出申请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收养手续。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纳入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范围,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残疾人联合会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严重伤(病)残独生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和救助项目优先给予免费适配假肢(大小腿、特殊假肢)、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政策和条件的听力、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

(四)建设部门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五)卫生计生部门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由建档单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为有需要且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六)人社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

第十一条特别扶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规定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级的计生特别扶助金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足额享受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发放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扶助金。

第十三条申请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一)本人提出申请。

1.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扶助金的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区)、开发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区)、开发区及夫妻发生婚姻关系变动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请。

经申请已被确认为国家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扶助条件的,不需重新申报,只需复印该对象的国家特别扶助申请表。

2.申请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扶助对象按各相关主管部门相应项目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审批。

(二)资格初审核查。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当及时组织人员通过进村入户、走访群众的方式调查核实并盖章后,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三)资格确认。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扶助对象名单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七天,对符合扶助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扶助对象。

(四)备案。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将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名单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由乡镇(街道)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核验,对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上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资格核验。经确认为扶助对象后,村委会(社区)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与扶助对象至少见面一次,因故未能见面的要以其他有效的方式了解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核验其是否继续符合扶助条件,并对继续享受扶助金的对象统计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二)资格注销。对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扶助资格: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不符合扶助条件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或手术并发症人员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委会(社区)核实后统计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注消。

(三)资格注销后扶助金处理。对被注销扶助资格的,应从出现被注销情形的下年度1月份起停止扶助金发放,已领取的一次性扶助金不再退还;违法生育(含审核错误)的家庭,已领取的扶助金应当全额退还发放单位,并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一年审核一次。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与国家特别扶助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按扶助对象户籍地或管理地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该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扶助名单,建立扶助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已经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可直接使用国家扶助金账户。

第十七条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年度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永久个人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计生、民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人社、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及时互通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情况,实行信息共享,确保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出现重复错漏。

第十九条扶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南宁市财政负担30%,由县(区)、开发区财政负担70%。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扶助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根据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办法第十条扶助政策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县(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按对应项目的相关规定负担。

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和本部门年度预算;市财政要及时将市本级资金下拨给各县(区)、开发区,各县(区)、开发区要足额安排本级扶助金。

第二十条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民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人社、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特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负责对落实相关扶助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要将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助金的;

(三)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四)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扶助金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在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级的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利用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给计生特殊家庭发放适当的扶助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伤、病残是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术并发症,是指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级以上,并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msx.nanning.gov.cn/fw/bmfw/ylws/t279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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