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应立法为失独家庭提供行政补偿[/url] 2014-04-27 1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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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为失独家庭提供行政补偿
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25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 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4月27日《新京报》) 此答复自然不能令失独父母代表满意。虽然卫计委的答复没错,确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就失独家庭的行政补偿作出法律规定,但这并不能说失独父母代表提出的诉求就不合理。换言之,他们的诉求可以从于法无据过渡到于法有据。 考之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经历了草创(五十年代)到搁浅(文革时期)再到快速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三个时期,随着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原来不予行政补偿的事项和范围都纳入进去了。如1988年颁布的《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都对有关范围的行政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但仍有一些法规没有制定相应的行政补偿办法,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什么不就失独家庭制定行政补偿办法?对此,国家卫计委信访处宋处长等负责人如是解释:“国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损失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他们不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这不是因果关系,所以国家是不给补偿的。”此说经不起推敲。说计生政策没给失独家庭造成直接损失(意思是失子是偶然现象),此话固然不错,但说这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错。如果国家不强制执行一胎政策,就无所谓失独家庭。失独父母正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牺牲了自己生二胎、三胎的权益,才成为最脆弱的一群人。一旦孩子遭遇不测,整个家庭就会陷入极度的精神危机和生活危机。因此说,现行计生政策对所有独生子女家庭都有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按照行政补偿的定义,即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损失负有行政补偿责任。具体而言,由于国家的一胎政策给公民造成了生育损失,致使每年大约出现7﹒5万个失独家庭(现全国约有100万个失独家庭),就应该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原则给失独家庭以行政补偿。
2002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实行了12年,中国的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有些条文已经不适用今天的情形,如广受诟病的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就须考虑改革或者废除;有些此前没有的规定,如对失独家庭的行政补偿就应该增加。尤其是单独生二胎政策的放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完善。
考虑到制定失独家庭的行政补偿有一定难度,全国人大只需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失独家庭应予行政补偿,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将其当做一项行政补偿制度固定下来即可。然后授权各省市根据失独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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