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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应明确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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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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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么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补偿与兜底。希望相关部门“帮助”失独家庭的步子再快一点、大一点,别让他们在失去子女的痛苦之中,无限期地等待下去。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表示,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
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父母,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饱受“没有后代”的精神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尴尬。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实际上,我国对失独家庭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含糊其辞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什么都没有。对失独父母而言,这更多的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注,而非实实在在的权利赋予。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无异于对失独家庭的二次伤害。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么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补偿与兜底,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对失独父母进行必要的补偿,不能再无限期地“商议”下去。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年龄渐老,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三则,经济补偿不可或缺。农工党中央曾在全国两会中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在解决失独家庭诉求的道路上,民众希望相关部门的步子再快一点、大一点,别再让失独父母在煎熬中无限期地等待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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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4-4-27 18: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切老马的发表,确切、客观、合情合理!支持!
为深深缅怀我失去的独生子,想把与他告别时的碟片上传到失独者之家网站,请教版主、管理员:如何操作?
发表于 2014-4-27 20: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b]既便一孩化是仁政,但造就出两亿多六崇一的小皇上,人流扼杀了几亿小生命,造成千万失独者及家庭断代。卫计委的官员们不反省赎罪,还道貌昂然,脸皮厚的无羞耻。冷血铁石心肠,煮不烂的鸭巴子嘴硬。成年累月的忽悠玩弄失独的年迈老人,天在看!亿万的冤魂会找你们索命的!你们再漠视失独群体,天理不容!小心自己和后人遭报应!!!b]
呼吁政府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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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05: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实现所谓改革的成果,以大幅扼杀小生命为代价,造就了千万失独者及家庭断代。而当政者却无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真是苛政猛于虎。却自称为“人民政府”。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重阳又逢儿生日。儿今也仅三十七,离开爹娘近二年。生不逢时被计生,白发送黑成失独。每逢佳节倍思亲,泪水涟涟忆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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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4-28 10: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作为的政府------------:@
爱在失独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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