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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州日报:失独家庭按月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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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09: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政府常务会议

  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 (记者倪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由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未婚生育第1个子女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

  计生奖励覆盖农村

  据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介绍,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失独”家庭的补助问题,《办法》规定了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由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此外,长期以来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覆盖至农村居民,只要是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都平等地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

  四种情况可取环

  为鼓励群众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特别设定“节育奖”,每月奖励50元。年满49周岁、离异丧偶、身体原因、符合再生育规定等几类情况,可凭相应证明取出节育环。

  同时,在兑现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及扶助金时采取“分别主义”,以单方生育状况界定受奖及受扶助资格,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金。

  职工超生将被开除

  对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从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限制,让违法生育者承担更多的“不利益”。如规定对超生职工要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非国有集体单位和组织要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内容来自: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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