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在继续执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 二、主要目的: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明确相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养老、医疗服务、丧葬、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文件重点涉及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就医便利、社会关怀等方面内容。 (1)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三级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一级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符合条件的,如本人有意愿,可指定公办养老机构或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4)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开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就医、转诊便利条件,优先提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生产、精神心理等社会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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