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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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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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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2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以及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4〕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提标待遇: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指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伤残)家庭父母,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
  (二)女方年满49周岁或者因丧偶、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一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880元。
  三、筹资渠道
  (一)国家标准部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二)高于国家标准部分的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自行负担,市对区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高于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社〔2017〕62号)要求,同步管理,同步拨付,同步发放。
  (二)各级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审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备案的既定程序执行,确保扶助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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