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以及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4〕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提标待遇: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指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伤残)家庭父母,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
(二)女方年满49周岁或者因丧偶、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一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880元。
三、筹资渠道
(一)国家标准部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所需资金,按政策规定,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二)高于国家标准部分的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自行负担,市对区按5:5的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高于国家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社〔2017〕62号)要求,同步管理,同步拨付,同步发放。
(二)各级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审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备案的既定程序执行,确保扶助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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