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政策 1.独生子女死亡的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对象:本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需年满49周岁)。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2.特别扶助金。对象:本区户籍女方年满4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标准:伤残家庭492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0-48周岁的312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9-59周岁的612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60周岁以上的7680元/年/人。 审批流程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放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发放条件的,正式确定为发放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 年度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二)本省户籍的其他人员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至6月期间,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村(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审议,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7月15日前将拟发放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初审。 3.乡(镇、街道)初审上报。由乡(镇、街道)组成核实组,对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由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7月3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发放对象情况确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发放名册批复到乡(镇、街道),于8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 二、特别扶助金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箱所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健办。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健办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求)等材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健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5、省市备案。每年4月30日前,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之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案情况表、年度花名册和年度汇总表报设区市卫健委,设区市汇总后,报省卫健委备案。
http://www.jdzzsq.gov.cn/qwjw/gzdt_14740/gggs_14742/t782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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