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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 北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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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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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3 1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标准:

①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9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②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9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12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符合国家特别扶助的,根据优先原则,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①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②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③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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