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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条件
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覆盖范围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
(三)对象认定
由村(居)、镇(街道)、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认定。
(四)救助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为止;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和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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