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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贵州省委员提案建议:尽快完善我省失独家庭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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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丁勇通过提案建议:政府尽快开展对失独家庭的调查,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让失独家庭生有所养、病有所护、老有所终。
委员提案建议——
尽快完善我省失独家庭扶助政策
□本报记者 王卫华
  特殊家庭亟待全面扶助
  记者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研究所了解到,所谓“失独家庭”,在一段时间里,指的是父母在失去唯一子女后再无生育的家庭。在当前,我国“失独家庭”更有其特殊的含义,指的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因故失去子女后再无生育或收养孩子,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的家庭。
  “由于独生子女在我国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失去唯一子女会给家庭特别是给父母带来诸多的困境。”有专家指出,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是一个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庞大群体。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短期内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失独父母”不仅完全失去了子女养老的经济基础,而且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更多、更严重的困难。
  有数据显示:50%的“失独家庭”经济困难,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生活;在“失独父母”中,有50%的人患有慢性疾病,15%的人患有重大疾病,60%以上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
  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岁至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这也意味每年约有7.6万个失独家庭出现。
  “‘失独父母’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困境,如果政府和社会不能对他们进行积极有效的帮助,这些人的晚年生活将相当凄凉,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失独家庭的热切关注,不少地方陆续出台了针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办法,采取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的方式,为失独家庭提供可预期的良好生活前景。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在部分地方试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制度,当时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00元,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性和精神抚慰意味。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扶助办法,金额都有所提高,对失独家庭提供切实帮助的“实用性”有所加强。尤其是较为优厚的一次性救助金,在很大程度上为失独家庭带来了暖意。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在国家缺少统一指导政策的情形下,地方制定和实施的扶助办法多少都带有权宜之计的色彩。
  “这些扶助政策和措施对于缓解‘失独父母’的生活困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显然还不够。”有专家指出,现有的国家和省级的扶助政策内容单一,仅着眼于经济扶助,且扶助标准较低;有的地方的扶助力度虽然较大,但也多着眼于经济方面,且统筹层次低,难以形成制度性保证。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应不仅包括经济扶助,还应包括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救助、情感支持等方面,使之形成一个体系。
  委员呼吁完善扶助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为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快速进入老龄化阶段。”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丁勇在提案《关于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措施的建议》里指出,从传统观念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失去后,他们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从目前的现行体制看,对失独家庭的帮扶制度并不完善。
  “在饱受身心痛苦的同时,失独家庭还面临着经济重担。”丁勇说, 暮年、贫困、凄凉,失独家庭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一对夫妇在年近60的时候失去了儿子,老两口丧失了劳动能力,平时连肉都舍不得吃;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自己想去养老院,但因为没有子女,院方不敢接收……”
  丁勇表示,针对计生失独家庭,国家2008年出台了特别扶助政策,为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扶助金,贵州也有相关帮扶政策。但是,这种补偿办法相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无法满足他们今后的养老和就医等方面需求,尤其是农村的失独家庭更为困难。失独家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成为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为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进入老龄化阶段。”丁勇认为,从传统观念来看,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对于失独家庭来说,这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失去后,他们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关爱、关怀,最迫切的是开展对失独家庭的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诉求,出台或完善失独帮扶政策,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制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的关怀,对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树立责任政府、民生政府的良好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提案里,丁勇建议:一、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目前我省实施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特别扶助金,远远解决不了失独家庭实际的生产、生活困难,通过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让他们真正感觉到实行计划生育不寒心、不后悔、不生怨、不生恨,获得实行计划生育的最大化利益。二、从省级层面出台加大对失独家庭在养老、就医、住房和丧葬等方面的扶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同时设立专门机构,牵头负责对失独家庭的服务工作,承担失独家庭的医疗、养老、丧葬等事务的处理,解决失独家庭病有所护、生有所养、老有所终的后顾之忧。三、出台失独家庭夫妻住院治疗费用二次报销和优先大病困难救助政策,最大限度降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四、对失独家庭下岗或在职夫妻,制定其提前2至5年退休或内退政策。
  多措并举健全扶助机制
  省人口与计生委在回复本提案时指出:对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母亲年满49周岁的家庭的夫妻双方(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每人每年发放特别扶助金2000元,救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近三年来累计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特别扶助金共计7654万元,一定程度改善了失独家庭的特殊困境。
  由于失独家庭夫妻精神状态不佳、部分人员生活拮据、对养老问题普遍担忧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为此,201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六大体系”责任分工>和<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号),将“重视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作为我省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重点工作任务。陈敏尔省长、何力副省长要求: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安排部署,在提高特别扶助标准、提供老年护理补贴、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等方面,推动出台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和省领导意见精神,2013年全省“两会”后,省人口与计生委明确提出,把解决好有特殊困难的计生家庭民生问题作为一项硬任务,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国家层面及省内外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梳理省内相关项目和政策措施;对未来5年全省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人员、所需经费等进行调查摸底测算。我委将会同社保、卫生、民政、住建等部门,拟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抚慰等方面综合构建政策体系。目前首先解决经济支持,已商省财政厅加大对失独家庭经济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拟提高标准的动向、以及部分省市已经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实际并结合我省部分地方的实践,拟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每月发放一次。鼓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筹资金,在省定3万元标准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
  除上述政策外,省人口与计生委还将协同省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幸福人生——独生子女特殊家庭扶助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生产扶助、生活救助、精神慰藉等关怀力度,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动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失独家庭帮扶和救助。
  就提案提出的“从省级层面出台加大对失独家庭在养老、就医和丧葬等方面的扶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回复指出:我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凡是符合该项制度的人群均可自愿参保;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城镇从业人员、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下一步对一些困难人群,在各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希望有更多的集体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也鼓励地方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增加基础养老金,同时,出于提高今后养老金待遇水平方面考虑,建议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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