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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省接受辅助生育服务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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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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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3: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信息,从3月起,浙江省“失独”夫妇接受辅助生育技术诊疗服务,自付部分费用最高可获得5万元补助。
    生育能力和年龄、健康、遗传等多种因素有关,而“失独”家庭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的情况,特别是女性。当自然怀孕失去机会后,只能依靠外部手段,这些手段在医学上被称为辅助生育技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
 据了解,接受辅助生育服务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浙江省户籍的;
      2、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死亡的;
      3、持有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

  据介绍,服务对象在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县(市、区)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浙江省同时公布了21家“失独家庭”辅助生育预约服务机构名单,这些医疗机构都会开设预约服务通道,为他们提供便捷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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