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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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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7: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本帖最后由 沈阳-洪哥 于 2013-8-29 14:58 编辑 ]\n\n[ 本帖最后由 沈阳-洪哥 于 2013-8-15 05:23 编辑 ]\n\n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我们是失去独生子女的公民,是因为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因为国家的公权力限制了公民的私权利,在生育期内我们只生了一个孩子,但是,到了老年的时候,这个唯一的孩子却因故离世,这给我们这些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我们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的牺牲,失去了血脉传承,失去了精神寄托,失去了法定的赡养人,这个时候,国家应该承担起30年前制定的一胎化政策的后果责任,这应该是合乎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顺乎民意,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们找过国家计生委,要求国家计生委给予失独公民国家行政补偿,以弥补我们的损失,补偿我们的牺牲,但是,国家计生委答复我们说,目前计生法中还没有补偿方面的规定,没办法依法给失独公民以补偿,计生委现在能做的只是按照计生法的第27条,各地方计生部门对失独家庭开展一些扶助。我们觉得计生委这样做,非但不能重建社会公平正义,还会给失独公民造成二次伤害。因为各地的扶助是很随意的,完全不按同样牺牲给予均等补偿的法理,而是按照地方政府的想法,想怎样扶助就怎样扶助,标准很随意,扶助政策五花八门。本来失独公民已经受到很大的伤害,失去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策的五花八门更加令人难以接受,基于以上的现状,我们建议人大修改计生法,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在计生法中增加对失独公民的国家行政补偿条款 有权利就有救济,公民在法律面前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计生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说明了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这个宗旨,既如此,那在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就应该有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我们认为:按照法理,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照合宪性原则,按照国家责任原则,都应该在法律上体现对失独公民的权益保障。       我们认为:国家对于因公共利益而“牺牲”了特别权利或利益的人负有补偿责任。换言之,国家限制了公民的自由,就应该报偿被限制了自由的公民。       作为国家机关行政活动,不论原因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只要作为行政活动的结果所产生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那么,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这便是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        根据国家计生委人口专家的论证,每1000个人在25岁之前有5.4‰ 夭折,这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必须要承担的风险概率。基于国家补偿的根据在于国家给私人带来了无法避免的危险这件事情本身,其论据是危险责任说,由于其不追究故意过失之类主观性归责事由,所以,这种观点又称为无过失赔偿责任。       “失独”公民为国家人口政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且牺牲更为巨大。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这30多年里,少生了四个亿的人口,为经济腾飞争取了时间,取得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但是,这个人口红利是实行计划生育公民贡献的成本,在国家繁荣富强的今天,应该考虑给予在赢得人口红利战役中牺牲的“失独”公民以经济补偿,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国家不愿意拿出30年产生的巨大人口红利来弥补公民的损失,那是国家失去了道德;如果国家因为法律不健全而使行政机关无法通过正常的行政程序进行弥补,那就是法律冲破了道德底线,是法律的不公平。        2、  完善计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计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对失独公民有40个字的权益保障内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部法律对我们的巨大损失只有上面这40个字的保障,这本身就是一件令人非常遗憾的事情,而且,这个保障还是非常笼统和含糊不清的,这不能不更加令人感到遗憾。       首先,“帮助”与“责任义务”有区别。我国的《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那么,因为执行计划生育而实行了一胎化的家庭,在遭受子女不幸伤亡,失去赡养人的情况下,赡养责任和义务应该在法律中如何体现?我们认为,法律的合宪性在这里出了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与《人口计划生育法》也在衔接上出现了漏洞,失独人成了被法律遗忘的公民。        其次,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很模糊。何谓必要?何谓不必要?且不说在执行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中有很大的伸缩性,政府的自由量裁度过大,大到可以做不做这个必要帮助都无法让人提出批评。就是法律本身也会让人感到高高在上,没有具体操作的价值,这不但反映出政府和法律的不明朗态度,同时,也是法律的不严谨和不作为。因此,我们建议,完善第二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增加对地方政府根据法律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并据此修改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这样法律才公平完整。        以上是我们的建议,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并回复我们。      衷心感谢!                                                                     全国部分失独公民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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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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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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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12: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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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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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1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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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重阳今又重阳,重阳又逢儿生日。儿今也仅三十七,离开爹娘近二年。生不逢时被计生,白发送黑成失独。每逢佳节倍思亲,泪水涟涟忆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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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9: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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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9 17: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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