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失独者诉求近期中期远期目标的认识与思考
----大 道
失独者是实行计划生育以后的产物,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特殊贡献者,是计划生育风险的承担者。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针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2008年以来对失独家庭的帮扶仅限于来自中央政府百元左右的现金扶助。2103年底,国家卫计委出台了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通知,针对失独者中,女性49岁以上的家庭中的失独者,也仅仅是170元和340元帮助。在执行并落实[2013]41号通知,地方政府并没有提供其它帮助。在广大失独者家庭遭遇困难特别失独者本人生病住院后,找到地方政府时,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而绝大多数计生委的领导,以上级没有具体文件为由拒绝帮助,全国已有多起这种事例,这是我们经历并感知到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解决这一群体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到现在为止,哪个地方政府做到了?应该说绝大多数都没有做到。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根据这条法律,省、地、县级政府应该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出台可执行可操作的《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搭建失独者保障体系。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没有落实。
根据《计生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均由子女来完成。显然,对我们这些“失独”父母来说,这些法律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应该为失独者这个群体给以保障立法,立法出台前,制定一个《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根据《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失独者保障体系,也是十分必要的。
失独者保障体系的建立,应该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政府提供服务或购买服务。
(二)成立政府主要领导参与管理,失独者代表参加的临督管理机构。
(三)要有详细的具有可操作的《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做为保障。
有了《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了政府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还不够,还要有失独人参与监督,真正把保障制度落实好。
【2013】41号通知,是一个帮扶性质的通知。不是保障,各地计生委在执行落实时,仅仅是执行特扶170元和340元。其它的以没有具体文件为由不予执行。【2013】41号通知中提到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根本就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急迫的事情是政府立即对失能的和半失能的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照料、就医、和护理保障。而不是【2013】41号“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就是说不管有没有条件,政府都要承提起责任。
失独者在维权,促进政府完善保障制度时不要对抗,要走一条政府决策部门和失独者都可能接受的方式方法,比如招开座谈会。如果某些领导不作为,不听取失独者呼声,不努力解决失取者面临困难,那么大家就可以行动起来……。招开座谈会,是一种非常好的沟通方式,通过座谈,给领导提供调研的机会,让同命人提出诉求,让领导了解同命人的现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最终都要通过座谈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政府应该根据失独者的重大关切,出台《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刚》,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建立失独者保障体系。
根据失独者的实际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对【2013】41号通知的执行情况,本人对失独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认知,认为维权应该根据轻重缓急提出近期、中期、远期维权目标:
一、中期、远期目标
诉求一、要求国家对失独者保障制度进行立法,构建失独者法律保障体系。
当前,没有一个《保障制度》是为失独者这个群体制定的,好多部门,想帮助失独者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因为没有关于失独者的法规和制度,就不好操作,他们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现有的法规或制度条款,把失独者往其它困难群体上靠,适合哪个群体的条件,就参照这个相关群体的待遇给以解决。比如前两年,民政部在失独老人养老这一块,就提出比照“三无”…… 这就使得帮助失独老人很难。但是,近期立法也是不现实的,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周期很长。
诉求二、要求国家给失独者提供补偿。
关于补偿,近期不可能解决。我们可以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提函[2014]250号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22号(医疗体育360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关于补偿部分的回答:“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补偿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各种诉求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行政补偿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并广泛咨询了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多数部门和专家认为,对这部分家庭给予行政补偿尚缺乏法理基础。行政补偿要求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但有关部门及专家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的不幸遭遇,是各种社会风险因素共同叠加造成的,从“失独”本身来看,目前缺乏行政补偿需具备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将严格落实国家的一系列扶助政策,确保及时覆盖所有符合政策的对象。我们也将继续加强部门协调力度,争取在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出台更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处境。”,本人认为,该回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给政协委员的提案的回复,决不是闹着玩的,也不是人为的、有意的在拖延补偿。同时我也认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努力的研究中。所以我认为在近期很难有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做为制定《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可能实现的。
诉求三 关于抚恤与优抚
关于抚衅抚慰问题,我认为是因公牺牲、公伤或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庭应该得到的一种待遇,对因公牺牲、公伤或见义勇为牺牲的家庭提供优抚并落实抚衅是可能的。我们这些失独者家庭,往这个方面靠,还要重新定性定位,可能还是有一定困难的,走这条维权的路,路很长,也会很难走,这仅仅是我的现阶段的认知。做为中远期目标,是不是具有可能性,最终能不能实现,还是未知数。希望有识之士继续讨论。
二、近期目标
建议并促使政府制定并完善《失独者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为失独者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为将来的失独者保障制度单独立法做好准备。当前一个时期,就是要统一思想,解决或部分(分批分阶段)解决下面这些问题:
1. 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及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A. 为每个失独者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注1
B. 为每个失独者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万元。注2
2. 特扶金:全国统一标准。从2014.1.1.起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150元。49岁以下女性的以不能生育或放弃再生育为特扶金发放标准。统一城乡差别!女性失独者可比男性多发10%。补发漏报迟报少领的特扶金。注3
3.医疗:
A.建立失独者就医的绿色通道。
B.免费给失独者提供每年一次全身健康体检。
C.看病、住院医保以外的自费部分报销90%。
D.免费提供再生育的医疗救助。
E.为失者代缴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
F 为失独者解决异地医保问题。
4. 养老:
A.集中养老。实行政府供养,免费入住养老院。
B.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C.其它养老。对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对于因病暂时处于半失能老人进社区临时养老院。注4.
C.建立联系人制度。 注5
E.为失独者代缴养老保险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F 为农村失独老人或城镇低收入失独老人办理低保。
5.紧急救助:建立失独家庭救助基金,在失独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患大病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发放救助金。
6.办理并发发放失独者证件。
7.解决失独者的廉租房问题。
8.参照特殊工种解决失独者提前退休问题,工资100%。注7
9.失独家庭成员死亡的,要提供丧葬服务补贴。
10.建立失独者保障平台;成立失独者管理机构;组建失独者自救自助组织。
注1. 取消有、无单位,在职、退休,农村、城市差别,取消年龄限制,按人发放。
注2 是因为计划生育不让生第二个孩子导致的。对失独者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给予一次性抚慰,每个失独者5万元(参考四川汶川地震失独者补53000元),这个数额也可以再商定。
注3 这个3150元,也可以再商榷。如果是地方政府出台针对本地的失独者特扶标准,请参考本地人均GDP国家排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49岁以下的以不能生育(一方做过绝育的夫妇而不再恢复生育的)或放弃再生育为特扶金发放标准。统一城乡差别!目前各地标准不统一,建议国家统一标准 。
女性失独者可比男性多发10%。一部分家庭男性因再婚生育导致家庭分解,女性多半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多一点的帮助。补发因未能及时申报而少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特扶金。
注4。 因暂时患者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应该给予监护照料。比如,买菜,做饭等。
注5。 建立失独者联系人沟通渠道,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 失独老人有困难,要能找到联系人,能够得到临时帮助。
注6, 比如办“《计划生育光荣证》”,可持证在乘车,就医,领取特扶金,入住失独者养老院等方面提供证明功能等。
注7, 比如驾驶员这个工种。驾驶交通工具对自己对他人都是潜在的危险。
解决失独者的问题不能一次完成,这是一个分批分阶段,逐步解决,逐年完善的过程,最终形成一个针对失独者的保障体系。
以上诉求 ,最急迫的是政府对失能半失能的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照料、就医、护理保障。
关于失独家庭定位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2013】41号通知,定义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成员,把失去独生子女和伤残子女的家庭放在一起。不管怎么定位,当前没有针对失独人的《保障制度》,那么,要求上级政府出台针对失独人的《保障制度》比要求上级定位要容易的多。
在失独者保障体系没建立起来前,失独者自发组建"自救自助组织",当失独者个体出现困难、患病时,提供帮助,同时代替当事人寻求政府帮助。
请失独的同命人提供自己对老年生活的重大关切,并对上面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意见,一起讨论,以便修改定稿。
2014年11月11日第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