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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政府应关爱和抚助失独女性的再生育及生殖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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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2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仅辽宁地区,40周岁-48周岁失独家庭已经超过1.76万个,这样的数字触目惊心。那么全国49岁以下的失独家庭又是多少呢?根据易富贤的数量推断来自于两组数据:一个是中国从1975年到2010年共产生了2.18亿个独生子女家庭;另一个是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每出生1万人,就有360人在10岁之前夭折,有463人在25岁之前死亡,760人在44岁之前死亡。结合这两组数字不难算出,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中有1009万人会在25岁之前死亡。其中孩子在10岁之前夭折的是785万人,占独生子女失独家庭78%,10岁后至25岁之前死亡的是224万人,占独生子女失独家庭22%。按照过去女性平均25岁生育,那么独生子女25岁之前死亡的1009万人,至少有98%孩子死亡是49岁以下的失独女性。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
49岁以下的失独女性占失独总量的98%,,她们当中绝大多数人是有意愿再生育或者抱养一个孩子,而这类群体超过40岁以上能再生育孩子也许只有1%,失独家庭而言能再有孩子是不幸中的万幸。   
失独女性遭受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其精神状况和生殖健康每况愈下提前衰退,多半女性为再生育一个宝宝,取环备孕多年也难成功生育一个孩子。许多女性因失去孩子心情低落及女性生殖疾病的影响导致不孕,也有偶尔虽孕不出三月流产,而多次试管失败心情尤其沮丧。极少数幸运的人能成功生育一个孩子,可谁又明白成功与失败的失独女性,为再生育一个孩子所承受的身体摧残,花费钱财耗尽精力在艰辛求子生育中的心里痛苦和挣扎,所有这些不被常人所理解,不被社会所关注。既便成功生育一个孩子,也被政府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所排除,那怕是49岁以上失独女性再生育孩子也会取消特别扶助金。她们失独后对自身的救赋感天动地,其悲壮前行泣鬼神,至今也没有撼动国家计生委,对失独后再生育或抱养的人群,纳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救助上来。
说实话失去唯一的孩子,父母的心都是撕心裂肺的痛。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却本同末异让绝大多数失独家庭得不到特别扶助,然而39岁以下的失独女性更是置身苦海离特别扶助还有十多年困苦的煎熬。失独后的家庭摇摇欲坠婚姻家庭破碎,有离异也有病逝的。**有位失独母亲、儿子在2003年9月9日意外死亡,随后丈夫也由于思儿过度患病去世 。也许是上帝的可怜,2005年10月赐于被遗弃刚出生7天的宝宝,她说:“我当上了奶奶辈的母亲”。在2009年她退休,应该能拿到退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可是办事人员讲:“你没丈夫,亲生儿子已经去了,领养的宝宝没父亲不能办独生子女光荣证,所以你退休后拿不到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你也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她彼为气愤地说:“这对我公平吗? 这就是人性化的政策?只到今天我都想不明白?”。她老妈86了,这几年就是她与老妈一起把孩子拉扯到了9岁。
根据《**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六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婚姻状况证明;(三)身份证明;(四)户籍证明;(五)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六)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试想失独父母在退休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看到这〔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是什么心情,再让伤心失独父母表态,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是什么感受。
  《计生法》其伤害是对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女性 一箭贯穿伤(它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权益受损)。失独后单亲母亲收养一个弃婴就因为已故的丈夫不在世了,不能办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后就拿不到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这不仅是对活着的单亲母亲及收养的孩子不公,也是对死去的孩子生前以独生子女代价留存的遗产剥夺。这种伤害不仅仅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民族的伤害,它伤害的是政府在国民心目中公平正义的形象被抹黑了。当初这种缺失人性的条款设计以牺牲民众的生育权沿用至今,留下的恶果是百万失独家庭痛苦哀鸣。
   《计生法》最根本的核心就是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用自愿“终身”强制买断公民的生育权,中国竟有2.18亿个独生子女家庭,这难道不值得反思吗?《计生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事实上是计划生育的义务剥夺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负有共同的责任是失独家庭肩负了全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释义,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其实最不公平的是对待失独后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这类群体。(以下简称:失独“生养者”)
    2013年12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任茂东委员在审议中建议:适时启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时实施“普遍两孩”政策。刘政奎委员表示赞成全面放开生育二胎方案,认为只放开“单独”、“双独”家庭生育二胎有失公平,因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应贴上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的标签区别对待,该政策对想生育二胎的非独生子女不公平。
      政策的不公还体现在对失独“生养者”是一种变相的“超生”惩罚,他们非但得不到政府的任何帮扶救助,还要受到计生政策带给他们在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的善待和歧视。父母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在传统家庭养老中,父母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可是失独老年“生养者”辛苦抚养一个孩子长大,还能奢望孩子将来对父母的赡养吗? 恐怕没有几个能等到这一天就作古了。失独后他们只是想弥补心灵的空缺,让自己受伤的心找个地方安放而已。而作为最大受益者的政府是否深知其理,失独父母生养的都是中国的孩子,孩子们长大了只能服务于这个国家,在社会养老下,他们的父母以自身付出为社会养老体系贡献了更多支撑者。而今失独“生养者”哀哀父母在抚育孩子的同时还将“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继续为国家社会各类零售消费、医疗、房产、教育等国家税收GDP做出贡献,而他们的父母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与现在他们的贫困生活窘迫境况竟熟视无睹。
    49岁以上的特别扶助,是计生法从医学上49岁生育极限年龄来规定的,上了这个年龄失去孩子的母亲自然受孕再生育自己的第二胎孩子是很少见的。而然更不容忽视的是失去孩子后60%以上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中女性患失独抑郁症的人引发产后抑郁症机率更高,据失独群传出的最新消息利川的过往烟云(QQ名)女儿意外后,怀孕生了双胞胎,几天前得产后抑郁症跳楼,现在躺在医院里发出短信呼救,希望群里以后有收养孩子的人请可怜收养她两个孩子。无独有偶两年前,60岁的文姨十年前试管生下一对龙凤胎,因经济拮据,文姨夫妇含辛茹苦地依靠捐款和微薄的收入拉扯着孩子长大,终因不堪忍受沉重压力夫妻患抑郁症跳楼身亡。(生前也是想送养俩个孩子)
近来媒体宣传报道盛海琳60岁试管生双胞胎,这是政府释放的对失独者计划生育转变,是鼓励失独女性生育孩子自救。失独老太太试管生双胞胎在生殖技术上是个例,没有普遍参考意义。但盛海琳作为失独母亲60岁时仍然选择生育孩子,其心思和意愿在失独女性中,尤其49岁以下的,具有普遍存在的生育愿望。
而现实中失独女性的生殖健康令人堪忧,政府关爱失独女性生育自救要落到实处,则更应关注失独女性的生殖健康生育。失独女性高危妊娠对孕妇和胎儿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高龄孕妇产下的先天缺陷儿比例是每430个35岁以上孕妇中,可能会有1人生出“先天愚型儿”。所以将生育极限年龄调整到40岁是比较合理的,它接济40岁以下的失独女性获得特扶帮助时间短些。关怀妇女的生殖健康并生育健全的宝宝,这有利于国家和家庭是皆大欢喜之事,也符合计划生育提倡的优化和提高人口素质。对49岁以上的失独女性政府更多的是引导收养而不是再生育,违背女性的自然生殖规律,靠试管辅助生殖技术和孕检,也难避免先天缺陷儿的降生。
希望政府落实解决失独“生养者”的身份,并纳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救助上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五部委《通知》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其中(五)生育关怀。1,提供生育服务……并给予必要的帮助。2,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
政府有意帮助部分失独者“再生育或收养”的关怀,这是近三十年来的首次,这是好的开端但还不尽完善。其关爱的用心也未必被失独者所接受或质疑,选择再生养孩子,就意味着特别扶助金将被取消。失独者和失独“生养者”的关系,就好比一母生双胞兄弟,都是娘的孩子,那有孩儿给娘添孙了还要逐出家门,就算孩儿有错也该回家了。失独“生养者”不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范畴,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悲哀。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政府关爱失独者,就要消除失独者生养孩子的后顾之忧。就不能干着脚站在岸上关爱不“湿”手。只有理顺好了失独者和失独“生养者”的相互关系,并把失独“生养者”的身份扶正,才会名正言顺事则成。
    失独“再生育或收养”孩子有利于国家减轻养老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失独家庭回归社会。面对每年产生约7.6万个失独家庭,重点是从源头疏导,引入他们走出失独困境,重归正常人的社会,这部分人群今后他们主要是居家养老,相应的减少了国家对失独孤寡老人的善养送终。     
失独“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国家本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计生法》只因失独“再生育或收养”了孩子,那怕抚养孩子家境再艰难困苦,也得不到政府从法律上任何道义上的帮助。 现在时过境迁,社会养老体系变了,《计生法》的政策就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失独“生养者”的孩子今后承载着,二十年以后的社会养老重担,孩子们没多少时间和机会奉养自已含辛茹苦生养的父母,却要溶入中国未来社会最沉重的养老体系中,供养着其他老人养老。
所以此文借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即将召开。失独“生养者”呼吁全社会客观公正的各民主党派人士、二会人大代表,在全社会关心失独家庭之时,也应关注失独“生养者”生存状况,并纳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提案。进言政府完善制定对绝大多数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爱和抚助失独女性的再生育及生殖健康问题。
                                 普萝---欢迎大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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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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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09: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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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 10: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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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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