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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两篇目前对失独问题研究较为客观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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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9: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侠N枝梅 于 2020-6-28 09:48 编辑

       日前,笔者在失独群看到网友推荐的2篇以失独为研究对象的两篇文章,感觉较为客观公正,对失独现象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现将文章介绍给各位朋友,便于大家参考。
       一、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当下问题与改革路径分析
作者:陆杰华,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卢镱逢,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110107025和71233001)
      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失独家庭扶助制度面临的瓶颈性问题。研究发现,虽然扶助制度在扶助力度上较以往有所加大,也不乏地方上的探索性创新,但是总体上却仍然存在着权责关系缺位、扶助性质模糊的定位缺陷和供需关系部分错位、公私关系变相分割的效果缺陷。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该文探讨了下一步失独家庭扶助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文章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独生子女人数持续快速增长,独生子女家庭将是未来中国家庭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1.9亿,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另有学者研究发现,失去独生子女母亲数量会在2038年以前持续增长,这意味着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养老、医疗、心理等多方面的巨大困难。可以说,失独父母的无法生育、失独家庭的规模庞大及其逐年增长的现实都造成了失独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度设计,逐步完善现有失独家庭扶助制度,对失独父母扶助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目前国家对失独扶持政策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指出了未来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的改革路径:
  尽管国家在制定失独家庭扶助制度时有着各种难言之隐,但是失独家庭扶助制度确实是关乎失独家庭、风险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乃至全民利益的一件大事。现阶段暴露出来的定位缺陷和效果缺陷只有及时补救,才能更好地保障国计民生、增进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此,对现阶段的失独家庭扶助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要着重解决扶助制度的定位缺陷,尽量弥补扶助制度的效果缺陷,保证扶助制度解决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为长远问题的有效解决打好基础,根据改革的轻重缓急做到有的放矢。
  第一,构建法理依据、跳出定位困境、解决定位缺陷。虽然“失独”并不是计划生育的直接后果,在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计划生育所造成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替代”则具有这种直接因果关系。我们应当加强关于“失独后没有替代”的因果逻辑探讨,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定位问题,从而在制定扶助制度时体现出相应的国家补偿和国家责任。这样的制度定位,一方面没有否定计划生育的历史功绩,可以克服国家难言之隐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失独父母的理解,可以平复他们内心的创伤,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的定位缺陷。
  第二,明确受众需求、调整扶助政策、达成供需平衡。国家在制定扶助制度时需要充分吸取失独父母的意见,实现现有扶助模式的优势互补与主客体间的供需衔接。失独父母作为扶助主体,其实际需求关系到整个扶助制度施行的效果,这就要求政府开展对失独父母的专项调查和访谈,摸清区域内失独家庭的数量、困难与诉求,在充分了解失独父母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与此同时,做好制度效果和风险评估,针对扶助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做出调整,加强地方两种创新模式的优势互补,即政策扶持与行动推进的有效结合,从而克服扶助制度与失独父母需求之间的错位缺陷。
  第三,关注组织需求、形成良性互动、弥补效果缺陷。近年来,随着各地失独父母自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自组织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为争取失独父母权益而努力。而在争取权益过程中,自组织与政府之间屡有冲突。为了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局面,政府需要加强与自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积极交流,面对自组织代表的上访,政府应当积极、正面地给予回答,对于自组织的成立,政府不应抬高自组织成立的门槛、限制自组织的数量和规模,而是要制度先行,从而明确权责关系与扶助性质,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自组织的友好互动。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在扶助制度中加强对失独父母自组织的关注,可以改变扶助对象上仅关注个人的“对象欠缺”,将对失独父母自组织的管理纳入到改善失独父母生活境况的行列中来,从而增强自组织与政府互动的规范性,减少自组织的政治色彩。
  第四,立足长远考虑、反思治理不足、调和公私关系。上述对策建议最终需要解决的是公私关系的调和问题。中国的治权思维是伦理本位让位于国家之“公”、个人依附国家的思维,即使失独父母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仍旧应当遵循计划生育的结果而不得有所异议,这样的公私关系是不调和的,这样的政策在施行的过程中也过于僵硬和缺少人文关怀。我们必须要改变这种权治思维的欠合理性,培育完整人格的“私”的观念,明确“公”与“私”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法律和政策中应当注重对“伦理之私”的重视。从整体民族性的高度来思考摆脱困境的问题,能够促使研究者着手挖掘中华民族性中的优势,规避民族性中的劣势,在具体的问题上扬长避短。

   二、论公民守法风险的负担———以“失独”为例
作者: 汪全军,男,湖南常德人,法学博士,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   
基金项目: 湖南省哲学社科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YBQ014)
      文章指出:守法风险是指因守法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失独”是守法风险的一种具体形态。“失独”风险具有守法行为人无选择的自由、面向未来且受年龄影响、不确定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伤害多样且沉重等特征。在实践中,“失独”风险主要由“失独”父母、侵权人、国家等主体承担,然而却存在着“失独”父母不应当承担、侵权人无义务承担、国家承担不力等问题。依据社会正义原则,“失独”的风险应当由受益人即整个社会共同承担,推及其他法律制度,应当在立法的同时建立一个守法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
   
       对于父母而言,子女是其精神与物质上的依靠,这一点在父母年迈时更加明显。特别是,由于我国“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子女之于父母的保障意义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子女“在道义和事实上仍然是农村养老主要的责任主体”。失去独生子女,意味着失去精神和物质上的依靠,这对于独生子女父母而言显然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风险。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并且遵守法律,乃是因为法律以及遵守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人的发展。法律强制要求夫妻双方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其正当性首先在于计划生育有利于保障和发展夫妻双方的个人权利。然而,对于独生子女父母而言,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却带来了“失独”的巨大风险。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守法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守法与违法之间,公民并不具有选择的自由。法律要求公民守法,实际上就是要求公民按照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行为模式行为,这直接排除了公民选择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行为模式的可能。然而,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公民无论选择哪一种行为模式,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由于不具有选择的自由,守法的风险是公民被迫承受的,无法主动规避。该文试图结合“失独”现象,分析守法风险的特征,并尝试提出守法风险的负担原则。
    文章还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创建社会基本制度,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与义务、划分社会基本利益,其应当符合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首要要求是“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法律对每一个人所赋予的权利以及苛刻的义务都应当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说付出与回报应当是对等的。因此,对于守法风险而言,守法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获益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守法风险,而其他从守法行为中获益的人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获益比例承担风险。一般而言,公民的守法行为有益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全社会都从中获益,因此,整个社会应当分担公民守法的风险。
    首先,国家是公民守法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公民守法风险的根本制造者,其理应成为守法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在现代民主制度的背景下,国家政权由人民选举产生,是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的代表,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表全社会承担守法的风险。另外,国家政权控制着庞大的国家机器,特别是其垄断了通过立法分配社会权利与义务的权力,其有能力代表全社会承担守法的风险。
     其次,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分担一定的守法风险。虽然国家代表全社会承担了守法的主要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社会成员就可以置身事外了。公民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使其他社会成员从中获益,因而其他社会成员也应当分担一定的守法风险。实践中,国家并不是全能的,其无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而守法风险的产生与造成的损害则可能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国家无法完全承担守法风险的情况下,其他社会成员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最后,守法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公民在守法时亦应尽注意之义务,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总而言之,公民的守法行为是一个让全社会共同获益的行为,因此,守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分担,“失独”风险亦然。“失独”父母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部分放弃其生育权,选择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客观上节约了社会资源,使社会其他成员从中获益。因此,“失独”的风险不应让“失独”父母独自承担,而是应当由全社会共同分担,这符合正义的要求。作为社会资源的最大掌控者,国家应当通过完善国家救助制度,帮助“失独”父母。一方面,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大幅提高“失独”父母的救助金,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年龄偏大而又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失独”父母,国家应当保证其必要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失独”父母的心理关怀,为“失独”父母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早日走出“失独”所带来的心理阴影。同时,其他社会成员也应当有所行动。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失独”父母的特殊情况。例如,给“失独”父母做手术,医院可以制定特殊的签字规则。另一方面,可以为“失独”父母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帮助。例如,社工组织可为“失独”父母提供一些专业服务;建立专门针对“失独”父母的养老院等等。
    虽然从 2016 年开始全面放开二孩,这对于解决“失独”风险问题具有根本意义。然而,由于大量独生子女的存在,“失独”风险问题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其仍是一个亟待妥善处理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继续完善国家对“失独”父母的救助制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分担“失独”风险,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救助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推及其他法律制度,在立法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守法风险分担机制,维护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更是社会正义之所在。




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20-6-28 1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关心我们失独家庭的所有的好人!
很好,今天上网很顺利,不知道前几天怎么了?上不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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