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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8月3日,来自西宁市卫计委的消息,西宁市印发《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将符合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夫妇的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4000元。
2013年,西宁市印发了《关于对失独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扶助的通知》,对本市户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夫妇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扶助。2014年,此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将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妇也纳入扶助范围,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
今年,为进一步做好西宁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新时期关于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力度的工作要求,再次调整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此次扶助对象为西宁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家庭夫妻双方即可享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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