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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沉默 于 2014-6-23 16:32 编辑
2013.8.29国家卫计委邮件回复
孙念玲同志: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出台政策时统一标准、在补偿等问题上要全国一盘棋,并希望尽快出台政策解决看病难的邮件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全国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相当一部分群众生育了一个孩子,为有效控制中国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也形成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这一特殊群体。在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标准不高的情况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国家自2006年开始组织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将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2007年在部分省(区、市)启动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1年建立了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2年,国家提高了特别扶助标准,“失独”家庭每人每月135元,直接发放到人。
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完善,为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群体提供更多保障。一方面,大力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缓解贫困“失独”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探索慈善事业参与贫困“失独”家庭救助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为贫困“失独”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从多方面、多渠道、多角度保障贫困“失独”家庭的基本生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满足贫困“失独”家庭社会养老服务需要。
各地政府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服务政策措施,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支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对实施再生育技术服务给予补贴,帮助解决就医困难,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等,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帮扶和精神慰藉活动,如安徽省开展的特殊家庭关怀活动,吉林省开展的“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活动,为缓解失独家庭的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以来,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围绕帮助解决失独家庭生活保障、养老照顾、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实地调研,对十几个省(区、市)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了研究分析,同时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的抽样调查。今年,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也赴基层进行了多次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些调研,我委对“失独”家庭的生存发展状况及面临的困难,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希望能够出台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失独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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