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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是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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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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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2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strong>&ldquo;</strong>最近关于两部门发布的: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大家争相传阅,但其中也有家人们对提高标准的同时,是否城乡失独家庭一样呢?在此我找来了相关文件给家人们说明一下下。<strong>&rdquo;</strong>




    <span style="font-family: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egoe UI', Roboto, Oxygen, Ubuntu, Cantarell, 'Open Sans', 'Helvetica Neue', sans-serif;">首先给大家列下文中所涉及到的两个文件,分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以下简称,其中第一个文件我不作过多阐述,跟咱们群体没有多大关系,有想了解的可以网上搜索下。</span>
<section draggable="false" data-tools-id="40531">



  针对第二个文件简单说下概况,财社〔2016〕16号是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一项文件,印发时间是2016年4月。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
其中主要内容我给大家列下:
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一)加大扶助力度。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按照目标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以2015年补助数为基数,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不同比例予以补助。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ldquo;少生快富&rdquo;工程。
(二)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三)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革。按照国家和各地区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四)调整经费使用方向,支持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支出方向,重点支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时,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金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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