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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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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1 17: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失独者”,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人。“失独”父母大多数都是50岁以上,不能再生育的人,笔者也是其中不幸的一员。从孩子遇难的那一瞬间,我便跌进了万劫不复的人间地狱,在万丈深渊中苦苦的挣扎。失去了唯一的孩子,便失去了作为一个人(家庭)所有的希望,所有的幸福和快乐。此后的日子,便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人类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此!活着的痛苦莫过于此!

一、“失独”家庭的产生

“失独”家庭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必然结果。20世纪70年代末期,国家为了缓解人口增长的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采取了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强制限控一个家庭只能生养一个孩子。

这项政策的推行,一方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疯狂增长,减少了公众对社会资源的占用,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独生子女夭亡的风险也在悄悄降临。

由于人类征服世界能力的局限性,灾难、疾病和意外伤害,不可避免的要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独生子女家庭则是抗风险能力最弱的家庭结构,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是在走钢丝,一旦遭遇失去孩子的灭顶之灾,这个家庭就从钢丝上掉下来,从而在顷刻间瓦解。

有专家论证:“在25岁之前,大约有千分之五点四的孩子会遭遇这样的风险不测,承担这千分之五点四风险概率的独生子女家庭,便演变为‘失独’家庭”。

二、“失独”群体是为国家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群体

“失独者”大多生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经历过六十年代的文革,七十年代的上山下乡,八十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九十年代分流下岗,人到中老年等待享受天伦之乐之时,却遭遇独子夭亡的灭顶之灾。这个群体是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一代,是经历过无数磨难的一代,之前的挫折与苦难都坚强的扛下来了,但是孩子的离去却是每个人心中永远迈不过去的坎儿。埋葬了孩子,也埋葬了自己。从此,“失独”的阴影便永远笼罩在每个人心里,挥之不去。

我们失去唯一的孩子,遭受了灭顶之灾,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因此,我们才回头来品味独生子女政策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才发觉独生子女政策根本是违反生育法则的。而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对这一自然状态和客观存在应该是很清楚的,清楚要实现这一决策目标必须要有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做出牺牲。正如北京大学人口专家穆光宗所指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就在于‘唯一性’,面临不可预见的风险,使很多家庭变得‘不堪一击’、十分脆弱”。因此,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失独”是风险概率所致。独生子女是脆弱家庭的全部,一旦失去孩子,且生育无望,家庭将会陷入极度的精神危机和生活危机。因此说,“失独”家庭是为独生子女政策承担风险和做出牺牲的家庭。

尽管30年前,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是预见这一风险存在的。但,为了国家的发展,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幸福,当时在任的领导们做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陈云同志就说过:“我不怕被别人骂断子绝孙,计划生育一定要搞。”可见,他老人家是预见到独生子女政策是有风险的,且一定会有人为此断子绝孙。

可是,在当时,国家并没有把风险告知实行计划生育的人民。记得那个时候,铺天盖地的标语口号都是“只生一个好”!我们被忽悠了。当然,即使我们认识到风险,也不可能再生育第二胎,因为我们的生育权被限制了。那个年代的育龄妇女被强制堕胎的比比皆是。我曾经在群里做过调查,群里大半数以上的妇女都做过人工流产,甚至是大月份引产,就是为了遵守国家的一胎化计生政策。

生育本是每个妇女的自然权利,生几个也是每个家庭的权利,人类生存的最根本的意义就是生命的传承和延续。特别是在中国人绵延几千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统观念下,失去了孩子让我们感到,死后没脸见列祖列宗,活着无颜见亲朋好友。因此,自卑、自闭,悲伤、沮丧、绝望、不甘,时时都在困扰着我们。这个伤痛是永远无法减轻,永远无法弥补的。

然而,专家学者们在谈独生政策的时候,却是从国家,从经济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却忽视了我们的感受,这样做有失偏颇,是对我们这一群体的极度漠视和不负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不健全,社会结构怎么会稳定?家庭不稳定,社会又怎么会和谐?在举国上下欢天喜地的大谈幸福,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圆“中国梦”时,还有一群悲伤的父母,在哭天抢地,独自承担着“失独”的恶果,这还能叫和谐社会吗?难道“中国梦”只是幸福人们的梦吗?不幸的“失独者”就只有噩梦?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中华文明和价值观的载体,计划生育政策遗留下的诸多“失独”家庭,不仅影响的是家庭,更影响了国之根本。

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这30多年里,中国少生了四亿人口,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可观的“人口红利”,独生子女家庭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超过四分之一,可见计划生育政策功不可没。独生子女家庭是贡献突出的群体,他们为大家,为国家而舍弃个人多子多孙的幸福,尤其是“失独”家庭,更是为其承担了所有的和最大的风险,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的群体。




三、“失独者”权益的损失和遭遇的困境

失去唯一的孩子对父母的打击不仅仅是残酷的,而且是致命的。“失独者”一天天地老去,未来的日子里,谁来嘘寒问暖?谁来养老送终?“失独者”失去的不仅仅是唯一的孩子,更是生命的传承,血脉的传承,基因的传承,文化的传承,财产的传承。同时也失去了生活的幸福,失去了精神的寄托,失去了最基本的赡养保障。因为失去了唯一的法定赡养人,导致许多法定的义务无人承担,势必会使这个群体沦为社会的最弱势、最底层的群体。而断子绝孙这个代价是特别巨大的,这个损失不但无法估量,而且还被社会公众传统观念所不能接受。

于此同时,由于“失独”而产生了很多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困难。有的家庭,因为“失独”而返贫,正常的生活状态被打破,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生病无人护理,手术无人签字;因为没有担保人,就连养老院都无法入住。我们都知道,生命过程不可能一个人独自完成,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就成为“失独者”自身无法克服和无法解决的难题。对这样的后果,我认为,政府应该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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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11 17: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国家对“失独者”的损失负有行政补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基于上述补偿说,我们认为:从法治的要求出发,当国家要求某公民出让某项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而使国家和社会受益时,国家应当以保障出让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对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征用给予公平补偿。就是说,国家应该对于因公共利益而“牺牲”了特别权利或利益的人负有补偿责任。换言之,国家限制了公民的某种自由,就应该报偿被限制了自由的公民。

由于国家的某项政策给公民造成了特定的损失,如果国家与政府不予补偿而由受侵害的公民个人负担,这种结果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公平正义的信念是相悖的。国家既然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民共同享有国家活动所带来的优惠和利益,那么,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致使某些公民私人财产和权益发生损害时,也应当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共同负担补偿和赔偿责任。这就是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在行政补偿问题上的体现。

作为国家机关行政活动,不论原因、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只要作为行政活动的结果所产生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或者公共团体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这便是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又由于国家补偿的根据在于国家给私人带来了无法避免的危险这件事情本身,其论据是危险责任说,所以,这种观点又称为无过失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国家的任何立法项目或政策都是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利益原则。如果当初设计的法律和政策得到的利益,还不足以弥补此项法律和政策的弊端和后果,那么这项法律和政策就是错误的决策。如果,《计生法》和独生子女政策所产生的人口红利还不足以弥补“失独者”的损失,那就证明,30多年的计划生育就是错误的决策。如果30多年的人口红利巨大,国家就应该拿出一部分来弥补“失独”家庭的损失,否则,国家就失去了道德。

根据行政补偿的理论,全国部分“失独者”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要求国家按照人的生命最低价值来补偿“失独”家庭,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全国平均寿命-孩子成活年龄)÷2

为什么要提出以人的生命最低价值来补偿“失独者”,就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失独者”的出现,打破了社会正常的公平正义状态,要重建和修复这个公平正义,那就要用一种弥补的方式,将“失独者”拉向和正常家庭一样相似平等的状态,这个弥补方式的建立,就是重建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和体现。

当然,对于“失独”群体提出的补偿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失独者”个人的状况不同,基本条件不同,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对再生育和收养家庭的补偿,对有其他赡养人家庭的补偿就应该与常态的“失独”家庭有所区别。笔者建议采用按年龄阶段和自然条件加以区别的方式,将“失独”补偿,分三个阶段进行(以女方为主):

(1)40—48周岁,这个阶段定义为生养补偿。因为人的最佳生育期是25—40岁。那么,在40—49(8?)岁年龄段“失独”的,计生部门就应该给予助孕补偿。因为这个年龄段已经过了生养最佳期限,再生育就变得比较困难,加之“失独”对人的精神打击是巨大,能够再孕,实属不易,因此,国家应给予特定的补偿,让这些人重拾希望。同理,对于这个年龄段不能实现再生育却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国家应给予鼓励,给予和再生育同等的补偿。因为虽然在法律上,收养的孩子和亲生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但是,这个孩子毕竟不是自己的血脉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收养家庭不仅是为自己解决了困难,而且为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国家应该给予积极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49——59周岁,这个阶段定义为生活补偿。这个阶段“失独”的家庭,无论个人情况如何,再孕的机会基本为0,因此,这个阶段的补偿作用主要是生活的关怀和帮助,也包括收养。主要目的是以补偿促进“失独”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以补偿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以补偿还“失独”家庭一个心理安宁和平衡。

(3)60岁以后的补偿,定义为养老补偿。我国《老年法》规定:“60岁以上即为老年人,老年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老年人的特殊优惠”。而“失独”老人则不同于正常老人,更应该得到国家的体恤和关爱。因此,这个阶段的补偿特点,应是用于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补偿,人员构成必须是没有任何赡养人的“失独者”,这个阶段的补偿也可以按月发放。

(注:第一阶段的补偿和后面两个阶段的补偿不兼得)

五、现行特别扶助制度与补偿之比较

2008年,国家计生委出台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至此,政府有了以经济手段帮扶“失独”群体的实际举措。我们在感谢政府的同时,也对扶助政策进行了思考。扶助政策虽然体现了政府对我们这一群体的关心,但是,客观上却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扶助,顾名思义就是帮扶救助的意思。帮扶救助并不是按照损失来进行弥补的手段,而是以帮助生活的方式给予的救援,没有制定量化的统一标准,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地区的差异性和随意性的弊端。纵观全国的特别扶助标准,就是如此。不但省与省之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是同省不同市也是标准各异,同市不同区标准也不同,这也是由扶助的本质所决定的。

补偿,是按照损失,进行评估计算,是一种对权益受损的弥补方式,在必要时还要进行公开听证,其原则是同样的牺牲均等的补偿。因为补偿是属于矫正正义的范畴,它是指当平衡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加以恢复、重建,目的是将这种非正义的不平等再平等化。

从而我们不难看出,扶助和补偿在原则和责任上有着很大的区别。扶助不需要制定标准,而补偿则必须依法严格确定标准,同样牺牲均等补偿。扶助是帮扶救助,而补偿则是弥补损失。几年来,给予“失独者”的扶助,由于标准的不统一,非但没有达到修复重建平衡的正义,还给“失独者”造成了二次的伤害。因此,只有政府改变扶助制度为补偿制度,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不让“失独者”寒心。



六、对“失独者”的困难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必要的帮助

《计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对“失独”公民有40个字的权益保障内容。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尽管《计生法》中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对于何谓必要,何谓不必要,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应该制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执行中的伸缩性,避免自由量裁度过大的弊病。“常言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所以,按照《计生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应该首先制定实施“必要的帮助”的细则,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果没有实施细则,法律就是高高挂在天上的空话,难以必行。

那什么才是必要的帮助呢?我的理解是,必要的帮助就是在“失独者”失去赡养权益以及人到老年,许多事情自己不能为之时,必须要得到的帮助。包括生病的护理、看病的优待、下岗失业人员的保障、无房户的照顾、养老的保障、临终的关怀、死后的丧葬等等都是必须要有人帮助的事情。这是赡养人、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今年7月1日即将实行的《老年法》规定:“国家要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扶助制度”。这对我们群体来讲,无疑是增加了养老的保障,我们希望,政府能依法行政,尽快制定这个扶助制度,让我们在有生之年,优先享有国家最好的养老待遇,这也是政府和全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七、建立“失独者”自助组织实现互帮互助

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在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的自我救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组织形式。自助组织在抱团取暖和心理安抚方面,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能企及的优势,也正在逐步的显现功能,在节约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成本方面,起到政府工作起不到的作用,是政府工作的外延和拾遗补缺。

“失独”群体的自助组织就是将同命人组织在一起,大家共同面对人生的不幸,互相安慰,彼此沟通,传递人生正能量,以战胜 “失独”所产生的悲痛和困难,使之早日回归社会,回归积极的人生。

由于“失独”群体落地组织相对数量很少,大家基本都是通过网络相识相知,互相倾诉,进而发展到在现实生活中的相聚相会。是相同的命运把大家联系在一起,使彼此相惜相近,相互信赖。因此,通过长久的网络联系,大家便产生了建立自己的自助实体组织的渴望,渴望建立一个抱团取暖的机构,以期能够安享晚年。

因此,我认为,建立“失独者”的自助组织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实现自我救赎的重要途径。这个组织应该是在中国计生协的领导下,由计生协监管,并在各项活动中加以引导。计生协不仅是一个非营利性群团组织,更是党和政府联系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

首先,计生协会要吸收“失独者”为个人会员;其次,“失独者”在成为计生协会会员后,可参与选举本地区“失独者”理事会;第三,理事会成员要由“失独者”中热心公益和群体工作的人员担任;第四,理事会主要的任务,是向政府管理“失独者”的机构传达(递)“失独者”需要帮助的信息、困难和愿望,组织“失独者”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以激励“失独者”在活动中逐步完善自我,走出人生苦难,重拾信心,重归社会。

总之,这个自助组织,是“失独者”余生的精神寄托和实际依靠,是政府“失独”管理机构的主要帮手。

综上所述,我认为,解决“失独”问题,可以分三个层面来完成,第一个层面是国家行政补偿,这是最基本的权益也是最重要的权益;第二个层面是地方政府给予必要帮助,通过制定地方政府帮助“失独者”实施细则来实现;第三个层面是“失独者”建立自助组织,协助政府做好必要帮助的工作。这三个层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按照这三个层面来弥补和完善,那么“失独”问题就可以得到基本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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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言之有理,可行性强。支持赞同文章观点,国家补偿理所应当。  发表于 2018-8-17 22:26
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8-8-12 08: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文章观点
很好,今天上网很顺利,不知道前几天怎么了?上不去网。
发表于 2018-8-12 19: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文章观点
希望能尽快立法。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 谢谢
爱在失独者之家
发表于 2018-8-13 22: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写的精辟,说出了我们失独人的感受,作者你太伟大了,作者万岁,我们失独人每天生活的太压意,我们想维权都受管控,居委会,派出所都上家里找来,为什么呢!为什么为什么呢?我想我的孩子。
爱在失独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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