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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3124284446 于 2018-4-24 21:34 编辑
原告:乂乂乂,男、玌年乂乂岁、职业、居家地址、身份证号。
乂乂乂,女、…………
被告:乂乂乂县计生委,驻地、法人乂乂乂、男〔女〕、计生委主任。
诉讼请求:
1、善养人补位。
2、付带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事实:原告二人为夫妻。女方于乂乂年月日在户籍地生产一男孩、名乂乂乂:同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是为计划生育家庭〔见证据1〕, 乂乂年月日孩子乂乂乂因脑炎异外死亡〔见证据2、3、4〕、是年原告男方乂乂 岁、女方乂乂岁,均年届高龄、无再生育能力、成为绝门户,没了善养人、属地“计生委”应该承担善养人义务。
一:善养人补位诉讼理由:2016年修改前的“计生法”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同时签发独生子女光荣证、这就确定了“计生法”与“计生家庭”之间的契约关系,由该“法”代理机构“计生委”实施行计生事宜、承担契约权事责任。这是原告诉讼计生委的理之一。
二〕、1982年下半年开始,计生行为以开除公职、解岀职务、开除党籍等强硬手段并辅以高额的超生罚款强力推行一胎制度,自愿只生一个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想再生一个愿想落空。原计生法戴明:……给于必要的帮助。原告具备必要帮助条件。
三〕、原告双方均以年迈,失去了再生育能力、家也即将消亡;帮助原告渡过惨淡的余生,体面一点地死去、这是原告诉讼的中心诉求。鉴于政府在各方面的规定,社会的相关条约、行规,原告失去了民事行为准入的一些必具的条件、如养老院子女签字。被告补位善养人,只是“义务”补位、他并不就是善养人、仅仅权限在履行契约义务。“老年法”与原告失独父母身份无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二:付带民事责任诉讼理由:原告老来失独,没了可能的经济援助。原告男方辛苦工作30多年,仅有月领退休金两千多元、女方举债购得新农合社保、月领700多元、常规生活开支足矣。如遇迎送往来、大病小痛、必将口中夺食!大病医保自费部份承受不起,护理费更让人畏惧。失能了、半失能怎么办?上述种种实在是原告无法自行解决的难题、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契约义务,给于必要帮助。
付件1、独生子女光荣证
2、乂乂乂死亡证明
3、乂乂乂火化证明
4、特殊家庭扶助证
诉状呈: 乂乂乂人民法院〔庭〕
乂乂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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