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面对现实 于 2018-1-14 15:13 编辑
四、关于建立健全“失独者”特殊养老保障制度 (一)关于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等。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可以帮助失独老人克服心理障碍,与同样遭遇的人“抱团取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失独老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相对集中护理也容易导致失独老人“标签化”、“孤立化”,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逐步引导失独老人融入社会,增强参与度,更有利于营造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环境。 (二)关于优先入住公办或民办养老院及免除费用。5部门《通知》明确要求,对60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人,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给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失独家庭成员发放护理补贴。此外,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明确提出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五、关于建立特别监护人、联系人以及临终关怀和重大节日慰问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着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6年,我委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要求各地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莫定了基础. 2016年,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要求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落实联系人责任,根据联系对象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在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以及重要传统节日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六、关于建立“失独者”日常优待、优惠制度 (一)关于为40岁以上再生养的“失独者”酌情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一建议涉及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调整,尚需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二)关于为失独后再生育及收养提供支持。5部门《通知》明确要求,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将其相关的手术和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保险范围,并对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 七、关于将“失独者”扶助与关爱工作职责列入各级党政工作范畴及相关立法建议 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间题;同时要求落实党政责任,各級 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八、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失独者’关爱专门网络服务平台”、将“失独再生抱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问题的研究。 (二)将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出台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财政投入。 (四)加大对各地督查力度,推动各地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帮、心有所慰。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家庭司利导处62030609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