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报讯(本报记者 朱淳兵)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帮助解决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困难,10月11日,记者获悉,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实施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A、一次性发放5000元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的抚慰金。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发放对象不补发抚慰金。 发放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 意见规定,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2.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未再收养子女的;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B、资金来源与发放 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当年申报的发放对象,其抚慰金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具体如下:(一)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二)本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抚慰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三)本省户籍的其他人员,抚慰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地卫生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2017-10-13 06:58:48 来源: 市场信息报/市场信息网 作者:朱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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