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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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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 04: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来源:失独者之家小程序,作者:王海鹏  <p class="p0">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br />  为了规范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抚慰金申领的资格审核及资金监管,根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class="p0">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4月25日
<p class="p0">
<h2>银川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关怀</h2>
<h2>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h2>
<p class="p0">第一章 总 则
<p class="p0">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以下简称生育关怀抚慰金)管理,确保生育关怀抚慰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 class="p0">  第二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是银川市本级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专项资金。
<p class="p0">  第三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实行&ldquo;分账核算、市级统管、一卡补助、到户到人&rdquo;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p class="p0">  第四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建立&ldquo;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rdquo;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p class="p0">  第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抚慰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生育关怀抚慰金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p class="p0">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关怀抚慰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生育关怀抚慰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银川市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p class="p0">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抚慰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生育关怀抚慰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p class="p0">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p class="p0">
<p class="p0">第二章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p class="p0">  
<p class="p0">第六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抚慰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p class="p0">(一)夫妻双方户籍均为银川市辖区户籍;
<p class="p0">(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p class="p0">(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p class="p0">(四)子女为2016年1月1日前出生;
<p class="p0">第七条 资金发放标准
<p class="p0">(一)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2012年9月26日之前死亡的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2012年9月26日之后死亡的按照银川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p class="p0">(二)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2012年9月26日之前伤残的发放一次性抚慰金3000元,2012年9月26日之后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p class="p0">  第八条 一次性生育关怀抚慰金由银川市本级财政足额拨付。
<p class="p0">
<p class="p0">第三章 生育关怀抚慰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p class="p0">  
<p class="p0">第九条 申请程序:
<p class="p0">(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一次性抚慰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女方为申请人。离异或一方死亡的,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离异后,双方无再生育的,每人可申领一半的抚慰金。若一方再生育的,则生育方不得申领抚慰金,另一方享受全额抚慰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离异的,子女抚养方享受全额抚慰金。以上申请需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三级以上伤残证明(失独家庭夫妻离异,一方申领全额抚慰金的,需提供另一方死亡或再生育的证明)。
<p class="p0">(二)村(居)初审,乡镇(街道)复核,由审核人及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p class="p0">(三)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报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p class="p0">第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8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抚慰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8月30日后发生伤残死亡的家庭,纳入下一年度申报,资金额按照死亡发生时间(残疾证发放时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
<p class="p0">第十一条 银川市卫生计生委每年9月30日前向财政局报送本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扶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下拨资金。
<p class="p0">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卫生计生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p class="p0">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及时将抚慰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11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抚慰对象一卡通或个人储蓄账户,划拨到一卡通的应列入生育关怀抚慰金科目,并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县(市)区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p class="p0">  第十四条 生育关怀抚慰金为一次性发放资金,抚慰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抚慰金。
<p class="p0">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上年专项资金结余清算工作,用于抵下一年度相对应资金额度。
<p class="p0">
<p class="p0">第四章 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管理和监督
<p class="p0">  
<p class="p0">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生育关怀抚慰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财政局和卫生计生委每年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class="p0">  第十七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p class="p0">  第十八条 从事生育关怀抚慰金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p class="p0">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抚慰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
<p class="p0">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生育关怀抚慰金的;
<p class="p0">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p class="p0">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p class="p0">  第十九条对骗取、冒领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生育关怀抚慰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class="p0">第五章 附 则
<p class="p0">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p class="p0">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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