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计委:
我们是浙江省失独家庭,当时我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牺牲,由于失独使得我们的养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省卫计委为了解到我们的困难,特组织我们进行座谈。自2012年以来,全国部分失独父母为计划生育造成失独后果的现状和困难奔走呼号,几次进京到国家卫生和计生委上访。2013年12月,国家5部委联合下发了【2013】41号文件,文件在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2014年1月国家又下发了《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家如此重视,可是省卫计委下发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中并未指导各地细化落实国家的政策,反而如复制国家的文件一般,致使各地政府部门未能将国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以及扶助标准340元显然是按照最低基础确定的,定的起点低,导致了全国各地政府实际发放标准差异性较大。计生政策全国统一,失独后发放抚慰金、扶助金却五花八门。这种随意性和差异性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失独家庭质疑执政的公平性,合理性是必然的。失独家庭承受的整个国策风险,承受着一个时代政策的悲剧,与之伴的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复兴之福。失独群体为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而收获了如噩梦般的人生,抚慰制度却要和地方在任的官员的态度挂钩,有的地方还得发文后失独的才可以领取一次性扶慰金,这种中国政府特有的特色,违背了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这种扶助制度的硬伤,才产生了相差悬殊的扶助乱象。(如浙江温州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偿金2-5万,而同在一个省份的其他地区,却分文都没有,同个温州的还有三六九等,省里是否里应该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缩小一次性补偿金的差距呢?如此政策,何以平民心! 所以根据【2013】41号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再次表达我们的诉求。 一、经济扶助 1、全省统一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根据各地财政能力给予3-5万不等、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根据国家五部委要求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的精神,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我们要求取消49岁年龄限制,取消城乡差别,按我省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特别扶助金及一次性补偿金。 2、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41号文件规定的是最低标准,根据浙江省经济状况,要求提高失独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并每年随经济增长调整。 3、对愿意领养小孩的失独者,政府应该给予关心和支持,并在经济上给予资助。因为他(她)们也是为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牺牲,也是失独大军的一部分。 二、养老保障 1、监护人问题:政府应当为失独家庭指定监护责任(机构)单位。失独老人有困难就找这个监护单位,这个单位负有责任,义务,和能力帮助解决困难。 2、分阶段安排解决养老。养老可分为3个阶段:a,生活自理阶段 b,半失能阶段 c,完全失能阶段。政府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解决失能与半失能的困难阶段。解决失能与半失能困难主要由养老院安排解决,所以不能以优先进入养老院来搪塞失独家庭,符合“三无老人”条件的失能和半失能者,政府应无条件接收并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三、医疗救助 1、失独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个人自理部分再给予90%的补贴;重大疾病和常年患有慢性疾病者,除给予医疗补贴外,住院治疗时提供每人/每天150元护工补贴,至出院为止。 2、开通“绿色医疗通道”,不得以没有监护人签字而拒绝失独家庭人员的就医、治疗并完善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失独人员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3、每年免费为失独者在三甲医院做一次健康体检。 请国家卫计委监督各省将“41号文件”政策落到实处,将文件里所有的规定、细则,落实到位,不能让省里以空洞的政策来打发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不是“问题家庭”,它是时代的产物,政策的“畸形儿”。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希望省计生委能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对待我们失独家庭,切实解决好我们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让我们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病有所医、死有所归。请求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失独者的现状不可否认是政策造成的,政府理所当然应对失独者负责。政策造成的损失,理应政策弥补。 浙江失独家庭 二O一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