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者之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失独者之家交流群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611|回复: 0

[江西省]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复制链接]

1444

主题

1136

回帖

1万

积分

小王

社区QQ达人本站版主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2-4-9 18: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0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出生时间,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时间为准。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般不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以后出生的户籍登记在江西省境内,一方可以申报。

三、关于“女方年满40周岁”、“女方年满49周岁”

1、女方年满40周岁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40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女方未年满40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0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0周岁。

2、女方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生且年满49周岁,男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均可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年满49周岁,不受理任何一方申报。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以上年龄均以自然年度计算,截至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四、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

(一)基本内容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过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二)子女数计算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其子女数。

2、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或收养的,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其子女数分别计算。

再婚前一方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纳入扶助。

3、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界定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

(四)收养子女合法性界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收养子女,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2、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子女的,为合法收养。

3、符合下列收养形式之一的,确认为收养关系:

①被收养人登记在收养人户口本上。

②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已形成公认的收养关系。

③签定了收养协议。

④进行了收养公证。

⑤办理了《收养证》。

五、关于“现无存活子女”、“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达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因收养子女死亡申报的,须养子女在合法收养期间死亡。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死亡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二)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或事实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伤残为由申报的,不受理送养方申报。

六、其它

(一)申请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江西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户籍人口进行扶助对象的确认。

夫妻一方为江西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江西省户籍的,只受理江西省户籍一方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的,不受理申报。

(二)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分别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三)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已超过40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四)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上一篇:湖北省计生特殊家庭 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下一篇:陕西提高特扶金标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