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者之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失独者之家交流群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149|回复: 0

[重庆市] 重庆市渝北区《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1444

主题

1136

回帖

1万

积分

小王

社区QQ达人本站版主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2-24 23: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是一项综合性民生工程。2014年8月,根据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我区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自2014年实施以来,累计兑现计生惠民资金1.14亿元,有效提升了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因机构改革,部分机构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同时,近几年全市多次对扶助政策进行了提标和充实。为此,我们在2014年扶助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1.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2.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计生协会等4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5﹞66号);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0﹞8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扶助类

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自2020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残疾)、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分别调整为8160元/人/年(直至子女康复)、10200元/人/年(直至身故)。

2.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定额补助政策。(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600元/人/年定额补助金,直至身故。(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父母增发定额补助金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1)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元/人(丧偶的扶助健在方1000元/人)。(2)对年满49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健在方(原配),发放一次性丧偶扶助金1000元/人。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入学补贴政策。残疾人教育资助政策和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政策按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残助学(大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残〔2018〕29号文件执行。其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含父母伤残),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残联的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

(二)医疗保障类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政策。继续对计生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后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医保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1、2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残联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3、4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

2.健康服务政策。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上门服务。

3.手术服务政策。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免费的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

4.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人员患病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5.医疗保险政策。再生育的计生特殊家庭,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补助100元,城乡居民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有临床指征的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住院顺产的一级医院报销1200元,二级医院报销1400元,三级医院报销1500元;剖宫产的一级医院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报销3000元,三级医院报销3100元。

6.健康体检政策。对已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实行健康体检补助制度,给予200元/人/年的体检补助。自行选择体检时间、项目和医院,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养老保障类

1.特困供养政策。计生特殊家庭人员符合特困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供养保障范围,并按特困供养政策标准发放供养金。

2.城乡低保政策。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27号)规定,对获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养老保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1、2级残疾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含计生特殊家庭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四)社会关怀类

1.康复救助政策。(1)计生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对象到授权机构安装假肢的给予500元补贴(属于特困供养对象、建档贫困户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2)对在市、区指定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独生子女(儿童少年)给予5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残联的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

2.基本丧葬政策。计生特殊家庭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人员,同等享受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政策。

3.教育扶助政策。充分保障计生特殊家庭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纳入教育资助范围,通过减免学费、实施生活费补助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有效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

4.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保障。在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5.产业发展政策。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生特殊优待;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生特殊家庭倾斜。

6.慰问帮扶政策。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区委、区政府统一慰问范围,每年元旦或春节期间进行统一慰问。

7.生活和精神关怀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在传统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家庭,开展“暖心行动”和片区联谊活动等,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建立计生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结对联系制度,提供必要帮助。

8.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政策。继续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

9.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住院护理保险制度,补充解决意外伤害和亡故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补贴、医保报销后补助报销等。住院护理保险由市级统一招标。

10.探索建立保险机制。对享受特别扶助的计生特殊家庭探索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五)资金发放方式

每年4月以后新增而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及时纳入当年特别扶助发放范围。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月算起至当年12月止,半年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次年纳入国家特别扶助范围发放。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三、名词解释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伤残(持有效残疾证)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特困供养政策。特困供养政策是指对原来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统称。

(三)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伤残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了的,并持有效残疾人证。

四、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以上政策,若今后国家、市、区对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http://www.ybq.gov.cn/zwgk_263/zcjd/wzjd/202101/t20210115_8770233.html






上一篇:绍兴绍兴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下一篇:汨罗市移民管理局 2018年度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