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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丽水意见提出五项帮扶失独家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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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22: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 马李骏 记者 俞琪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丽水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五项扶助措施。
  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从省定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从省定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实施社会保障缴费适当补助。凡符合条件的,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标准分别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实施优先收养政策。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搭建依法优先收养子女平台。
  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支持政策。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凭辅助生育手术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享受该扶助生育技术支持政策家庭不受女方年满49周岁的条件限制。
  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失独家庭”且无孙子女的夫妻,年龄均超过60周岁或失去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对有意愿去敬老院和福利院的,参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予以供养;对有意愿去开展社会寄养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给予优先安排,并免收床位费。 以上内容来自: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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