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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建立新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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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08: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日从市物价局获悉,该局与市民政局联合转发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精神,我省就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做出规定。

    各类服务收费分类指导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釆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明确政府兴办养老机构非营利属性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公用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护理员及医护类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用。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服务等级、服务项目与服务规范等由省民政部门确定并公示。

    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养老机构应将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严格执行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2015-09-02 06:29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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